嘉義市護理師護士公會

ChiaYi City Nurses Association

公會章程內容

社團法人嘉義市護理師護士公會章程

 

第  一  章    總      則

第一條:本章程依據人民團體法、護理人員法訂定之。

第二條:本會定名為「社團法人嘉義市護理師護士公會」,﹝以下簡稱為本會﹞。

第三條:本會以嘉義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嘉義市。

第 二 章     宗旨及任務

第四條:本會以研究發展預防保健,護理技術,提高護理品質,增進護理人員福利並參與公眾福利活動為宗旨。

第五條:本會任務如左:

   一、關於主管機關委辦事項。

   二、關於會員執行業務之指導調查及統計事項。

   三、關於增進國民健康及護理技術醫護學識指導事項。

   四、關於公共衛生及護理技術研究改進事項。

   五、辦理會員福利事項。

   六、支持促進社會民眾福祉之活動。

第 三 章     會      員

第六條:凡在本區域內具有內政部衛生署護理師或護士證書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雖具有前條資格仍不得為本會會員。

   一、犯罪經判決確定在執行中。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四、官能失效不能執行護理業務者。

第七條:會員入會時須填具入會申請書由理事會審查合格繳清會費後始得加入為本會會員。

第八條:會員非有正當事故及遷移其他區域或受除名者不得退會,如欲退會時須填具

    退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後方得退會。

第九條:會員如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繳納會費或不遵守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而致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

    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條:本會會員應有左列之義務:

   一、遵照本會章程及決議案。

   二、擔任本會所推定之職務或指派之任務。

   三、繳納會費。

   四、出席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一條:本會會員應享有左列之權利:

   一、會員享有公會所舉辦各項事業之利益。

   二、會員得被選為會員代表,產出會員代表大會,以行使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三、會員代表選舉依照會員代表選舉簡則條件選出。

   四、會員代表大會壹年召開乙次。

   五、會員代表大會得監督理監事會議之行事並向會員負責。

第 四 章            組    織

第十二條: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

第十三條:本會設理事十五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五人組織監事會,均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代表中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

     以得票數較多者為當選,並依得票順序錄取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二人,遇有缺額時依次遞補。

     但以補足原任任期為限。

第十四條: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五人,由全體理事互選之,處理日常會務,並由理事會就常務理事中選舉理事長一名,

     綜理一切會務,對外代表本會。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以無記名單記法互選之,以得票數較多者為當選。

第十五條:理監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均為無給薪職,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十六條:本會理監事有左列事項之一者應予解職,其缺額由候補理監事分別依次遞補: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五、連續二次無故缺席會議者。

第十七條: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通過及修改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監事。

  三、通過理、監事會之報告及決議事項。

  四、通過年度工作計劃及經費預決算。

  五、處理本會不動產事項。

  六、會員之除名處分。

  七、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

第十八條:本會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執行法令及本會章程規定任務。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長、常務理事。

  三、召開會員大會及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四、執行會員代表大會議決案及交辦事項。

  五、擬訂年度經費預決算及工作計劃。

  六、審核會員入會及退會。

  七、遴聘顧問、名譽理事人員。

  八、聘用或解聘會務工作人員及其考核事項。

  九、其他有關會務事項。

第十九條:本會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代表大會決議案及其他會務。

  二、監察年度工作計劃之執行。

  三、稽查本會財務收支狀況及各種報告書類。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提出財務決算審查報告。

  五、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六、其他有關監察事項。

  七、其他有關監察事項。

第二十條:本會設幹事一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秉承理事長之命執行會務,必要時亦得設正式或

     臨時事務員協助會務。

第二十一條:本會視會務須要設置各項委員會,其組織簡則另定之。

第二十二條:本會得聘請對會務有功人士為名譽理事長、顧問及名譽理事。

第 五 章   會     議

第二十三條: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與臨時兩種,定期會議每年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有必要

      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書面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由理事會召集之。

第二十四條: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載明事由通知會員代表。

第二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全體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同意使得決議,

      但有左列各項之決議須有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變更與訂定。 

   二、理監事之罷免。

   三、會員之除名處分。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六條:理事會每三個月舉行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如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開會時以理事長為主席,理事長因故未能擔任時由出席常務理事亙推一人代理之。

第二十七條:監事會每三個月舉行一次,由常務監事召集之,如監事會有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開會時以常務監事為主席,常務監事因故未能擔任時由出席監事亙推一人代理之。

第二十八條:理監事會議均須有各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各過半數同意使得決議,可否同時取於主席。

第二十九條:本會理監事應親自出席理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第 六 章       經         費

第 三十 條:本會經費分為入會費,經常費,臨時會費三種。

      一、﹝入會費﹞每會員入會時須繳納新台幣三OO元。

      二、﹝經常會員﹞每會員每年定為新台幣一OOO元限於一月中及入會時繳納全年份。

第三十一條:會員退會時已繳會費及入會費概不退還。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之收支應於每年終了後二月內辦理決算由理事會提交監事會審核,造具審核

      意見書送還理事會並提請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三十三條:本會會計年度以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四條: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或經費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

      應歸屬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 七 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本會各種規則及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三十六條:本會章程未盡事宜悉依人民團體法與護理人員法有關法令辦理。

第三十七條:本會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呈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